中核汇能,3GW组件招标可能引发的违规(1)
采购招标,购买方有权利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供应商,似乎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天经地义”的前提是所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天经”和政策的“地义”。根据网友提供的信息,中核汇能近日发布的3GW组件招标公告或涉嫌违规!
01
3GW,好大一个单
2020年4月10日,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受买方委托对中核汇能2020年光伏组件设备第一次框架集中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编号:0706-20400002N007。
根据公告,招标人为中核汇能有限公司,购买方为中核汇能有限公司/中核山东能源有限公司/其他与中核汇能有限公司一体化管理的机构及所属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项目公司),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项目集中采购招标的光伏组件为中核项目公司2020年12月31日前项目的预计装机总量(包括自主投资建设项目和拟收购项目),装机总量预计为3GW。
招标文件包含三个包件,将采购多晶300MW 330Wp/335Wp组件,2400MW单晶390Wp/395Wp组件、单晶400Wp/405Wp和单晶双面双玻400Wp/405Wp,300MW单晶440Wp及以上组件。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业绩共提出了11项要求,其中第五项要求是:
网友的质疑正是在这第五条“光伏组件产品必须通过TUV或UL或CE或其它同等级认证”。
02
察!啥子说法?
中核汇能4月17日发布了另一个约3GW的勘察设计服务的招标文件,对比两份招标文件应该指同一件事的不同招标内容,那么中核项目公司此次招标的预计装机会在以下地区:
根据地区数量和容量,每个项目平均在100-200MW,当属于集中式地面电站。
根据中核汇能官网信息介绍:中核汇能有限公司是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中核集团非核新能源产业开发建设、运营的专业化平台。根据汇能公司“十三五”战略规划,到2020年末,汇能公司风电、太阳能发电及分布式能源规模达到680万千瓦。
因此,网友预计中核汇能此次招标的项目不太可能是中核汇能自发自用,按照常理,应该是需要并网的集中式地面电站。按照国家相关政策,2020年建设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仍有可能享受国家补贴。
而根据能源局相关规定,如果这些待建的光伏电站是并网或享受国家补贴的任何一种,那么中核汇能在招标文件中所说的必须通过“TUV或UL或CE或其它同等级认证”则很可能违规了!
因为,国家认监委、国家能源局国认证联【2014】10号文件《国家认监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
2015年6月,国家能源局、工信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国能新能【2015】194号指出:
而根据国家认监委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信息,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光伏产品国推认证机构中,
只列有九家机构,包括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挪亚检测认证集团、中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北京鉴衡认证中心、上海英格尔认证、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感兴趣的网友可自行查询:http://cx.cnca.cn/CertECloud/institutionBody/authenticetionList)
也就是说,如果采用中核集团此次招标的项目会并网,或者会享受相关补贴,那么一旦项目采用了招标文件中所列出的“TUV或UL或CE”认证的产品而未采信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获证产品,中核集团的建设项目很可能就违反了国家主管部门的文件了!!
尽管在发布本文前,本站记者已发邮件咨询发布招标文件的相关单位,并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但根据其电话沟通回复,认为如果说有“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光伏产品国推认证机构”,那么已经被列在“或其它同等级认证”的表述中了。
问题是,招标文件中用的表述是“或”。
因此,网友认为: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如果用于接入公共电网,或享受政府补贴的光伏电站项目,应该且必须采信中国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这是我国光伏项目招标采购产品的准入性要求。
对于接入公共电网或享受政府补贴的光伏项目招标,如果招标方将产品认证要求作为可选项隐含“在其他同等级认证”中,就充分说明其对当前国家政策法规体系理解不到位,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淡漠。
这一点,需要招标方进一步澄清。
03
除了违规,还不专业!
除了有可能违规,中核集团的招标文件还显得如此不专业。有网友指出,中核集团竟然把“CE认证”和TUV、UL认证同列,而且是“或CE认证”。
换句话说,中核集团招标的光伏产品如果有CE认证,那就可以无需其它认证。
而在光伏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认证中,并没有“CE”认证的说法。
根据资料,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
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或经过合格评定程序,或制造商自我声明。
而光伏产品的通用条件是必须按参照IEC质量标准和UL安全标准制定的测试规范进行合格测试和认证。换句话说,所谓通过CE认证的光伏产品和通过TUV或UL认证的光伏产品,那根本就是两码事。
然而,对于这一点,作为一家分布式能源建设规模达680万千瓦、中核集团的非核新能源产业开发建设、运营的专业化平台,似乎并不知道。
04
什么认证更合理?
在这里,我们并非想告诉谁什么认证更合理。只是根据国家顶层政策文件《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指出:
- 国家支持的解决无电人口用电、偏远地区缺电问题和光伏扶贫等公益性项目、国家援外项目、国家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各级地方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在各级政府机构建筑设施上安装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采用“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
- 加强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及关键产品,须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与认证送检产品保持一致。各光伏发电开发投资企业应建立光伏发电关键设备的技术及质量管理制度,在产品招标采购、到货验收、竣工验收环节,对光伏产品技术指标提出明确的要求。
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也明确提出:“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开展中央企业质量管理“领跑者”行动”。
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我国光伏产品检测认证体系逐渐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定、技术能力、平台建设等日趋完善,相关认证机构积极推行高端品质认证服务产业发展。比如我国国家级的认证机构CQC推出了光伏产品原材料认证、设备产品认证,工程项目设计评估、过程监造和安装检查、验收、运维活动评估等全生命周期质量评价项目;推出了光伏发电产品领跑者认证计划,是在通用的IEC标准认证基础上提出的拔高技术认证,要求比TUV认证、UL认证更高,更严格,实施5年来持续引领光伏产业技术持续创新,认证证书得到多方采信。
05
合规,不能含糊!
抛开该招标文件是否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谈,这个自有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或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做判断和裁定,仅凭该公司回复说“如果有‘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光伏产品国推认证机构 ’,那么已经被列在‘TUV、UL、CE或其它同等级认证’”的表述,便感觉有些怪。
是否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
战狼吴京曾在参加北京某档综艺节目中回应主持人那样:“在中国请跟我讲中文,好吗!”
中核集团本次采购的产品体量大,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尤其是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对行业具有积极的提振作用,因此招标文件也得到了行业广泛关注。
网友认为,不管这些项目是否会并网或者享受国家补贴,作为大型国有央企,更期待中核集团能坚决落实国家光伏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合规进行设备招标采购,主动、积极、明确地采信国内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表述不仅不专业,还带有明显倾向性,严重偏离我国政策规定。
在此,我们呼吁国家相关机构对行业的违规行为加强必要的监管,也提醒各能源投资企业:
提高意识,挺直腰杆,正确站位,合规经营,决不能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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